一个案例让你明白“定金”与“订金”
核心提示: 一个案例让你明白“定金”与“订金”
小梁和小韦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想买个婚房。2014年5月1日,小梁、小韦与某能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小梁和小韦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售楼人员告知他们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因交房时间太迟,不符合他们原定的婚期,随后他们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却遭拒绝。双方遂闹上法院。10月20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不能证明已告知小梁和小韦具体交房时间,要返还这2万元定金。
法庭上,小梁和小韦认为,他们交的2万元为预付款,而某投资公司则坚持认为是定金。法院认为,该笔款是属于定金。既然是定金,就只能根据谁有错,谁违约来判定这笔钱的归属。就目前的证据,不能得出认购书订立时,小梁和小韦明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的结论。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资公司应当返还2万元定金给小梁和小韦。
原被告双方,为何会纠结于2万元是预付款还是定金?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之间实际是“订金”和“定金”之争,二者的适用差异很大。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会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如果因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无法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因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有惩罚的性质。而如果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案适用的就是该条款。
作者:王斯 王荣 莫俊雅
许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