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旅游法配套政策还需持续发力
核心提示: 完善旅游法配套政策还需持续发力
旅游法实施三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开启了依法兴旅治旅新阶段。在旅游法框架下,国家和政府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小组、旅游警察、工商旅游分局、旅游巡回法庭等新机构的诞生,表明旅游监督执法体系不断健全,为旅游法的落实提供了组织支撑
□特约评论员马振涛
今年10月,旅游法颁布实施整整3周年。旅游法以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为根本宗旨,以综合协调、服务标准和规划促进为主要手段和方法,既是一个行业参与者的规制法,又是一个旅游行业的促进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规划法的行政性特征。法律实施3年来,究竟发挥了怎样的效力?还存在哪些不足?未来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何在?一直以来也是旅游界各方关注的话题。
事实上,国家层面对旅游法落实情况高度重视。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曾对旅游法落实做过专题检查,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深刻建议。
整体上,旅游法实施3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开启了依法兴旅治旅新阶段。在旅游法框架下,国家和政府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小组、旅游警察、工商旅游分局、旅游巡回法庭等新机构的诞生,表明旅游监督执法体系不断健全,这也为旅游法的落实提供了组织支撑。
从游客的视角出发,旅游法保障了其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和社会经济法保护对象的权利,也在法律上规定了对应的义务。影响最大的还是旅游经营者以及导游群体,“零负团费”等不合理低价游被严厉打击,旅游消费市场实现重整,导游行为重新被规范,收入结构也有了很大调整,景区门票乱涨价的趋势也得到遏制。
当然,旅游市场乱象不能靠一部法律全解决。任何法律颁布实施都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在市场化、信息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一些不文明和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正借着另一件外衣呈现,如低价报团却强迫购物,游客维权困难重重。另一方面,旅游配套政策尚待完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还需强化,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此外,随着跨境旅游的火爆,一些新问题的产生已经超出了旅游法的效力。
不可否认,市场上的旅游乱象仍会长期存在。在全域旅游助力下,未来旅游法的实施还需持续发力。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继续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政府、行业和舆论要继续引导旅游者运用民事规范解决纠纷,引导相关旅游企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学习,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作为,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引导相关中介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旅游法在具体层面的落地实施,尽快修订包括《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在内的配套行政法规,制定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风险提示、景区开放、景区流量控制、旅游规划制定和评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同时,结合不同地域的资源禀赋、人文环境与制度基础,不断跟踪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发展趋势,以省级行政单位为主体,完善配套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未雨绸缪做好全域旅游下旅游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三是完善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树立大旅游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旅游管理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旅游法规定,推进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推广旅游警察、工商旅游分局和旅游巡回法庭等“1+3”综合治理模式;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尽职尽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持续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高压态势,为遵法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以制度震慑,发挥监管的一级保障作用,扭转“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
四是依靠法律引导游客形成文明旅游氛围。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离不开广大游客的积极维护。要继续加强旅游法宣传的广泛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旅游法普法中的作用,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广大旅游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理性消费,文明旅游。
许昌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