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区超量接纳游客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提示: 山东景区超量接纳游客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大旅游时代的到来,人们节假日越来越倾向于到风景名胜区放松身心,而各种不文明行为的出现也让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长远规划等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2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据了解,在此前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从报批程序上看,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三类,条例则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针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常常遭受人为破坏,此前的相关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出要求,需要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但本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而且,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方面,要求也更为严格。要求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一系列内容。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等
此前,为了让城市更加“显山露水”,济南市相关部门曾提出推进开元寺入口等周边环境提升改造,针对鱼翅皇宫建筑群等严重影响山体风貌景观的建筑加快方案的研究等一系列措施,加快推进大千佛山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本条例中对于景区的保护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也必须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进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除了这些大工程,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等一系列活动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门票专营权不得出让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此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超量接客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的处罚也更为明确和严苛。比如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刻字立碑、设立雕塑,采伐树木等一系列活动的,除了要进行补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景区承载量也是社会关注的话题,景区超载不仅容易造成游客滞留,还有可能引起大规模踩踏事件等。条例规定,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以及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一系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公众可以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邮件至sdfzbyc@163.com[email protected] 办公室等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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