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赴美产子生意发展历史:揭秘美国“出生公民权”|美国公民|南方政府
核心提示: 华人赴美产子生意发展历史:揭秘美国“出生公民权”|美国公民|南方政府
核心提示:出生公民权,从继承自英国的普通法原则成为美国法院的判例,进而被写进宪法修正案,通过一系列案例被主流意见接受,直至今天成为公众接受的共识,一路走来可谓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而对身处其中的少数族裔,尤其是华裔来说,个中滋味,更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1917年圣费尔南多谷地的华裔美国人农民。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作者:徐颋,原题为:《赴美产子的生意哪里来:美国出生公民权的前世今生》
近10年来,赴美生子在中国悄然成风,最近的一则新闻是一个赴美产子的妈妈由于大出血不幸去世,家属把医生和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家属获得520万美元赔偿,引得看官一片唏嘘。准妈妈们之所以前赴后继闯关美国,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是今天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加限制地适用出生地原则,即所谓出生公民权来决定公民身份的国家。
谁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现行法律制度里的出生公民权的渊源是英国普通法里的属地原则(Jus Soli),即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领土上或者美国的领水和领空内,就自动获得美国国籍。今天这个美国领土的概念,除了美国本土外,还包括波多黎各、巴拿马运河区、关岛、美属维京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今年10月,在台北飞往洛杉矶的班机上,一位台湾孕妇在羊水已经破了的情况下,不停地问乘务员有没有到美国,大有不到美国坚决不生的劲头,为的就是让她的孩子拥有美国国籍。
在美国成立之初,情况却大相径庭。美国建国初期,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原英属各北美殖民地变为美国的各州,但美国到底采用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尚未底定,各州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在公民权和国籍问题上自行其是。1817年,最高法院才明确规定,在关于国籍的问题上,联邦政府拥有排他的权力,结束了联邦和州之间的管辖权分歧。
1790年通过的美国第一部国籍法(《1790年归化法案》)规定,只有品行良好的自由白人移民才可以归化为美国人。这就把当时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排除在外,主要是印第安人、白人契约奴、黑人奴隶和自由黑人。亚裔也同样没有资格归化为美国公民。
该法还规定,美国公民在美国之外出生的子女天然拥有美国国籍,除了那些父亲从未在美国定居的孩子。而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权,实际上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844年的茱莉亚林奇诉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纽约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决定外国(爱尔兰)父母短暂逗留期间生下的林奇是不是美国公民时,不是以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宪法,而是依据普通法原则判决: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而不论他/她的父母身份如何(但不包括外国大使的子女)。直到此时,出生公民权这个在成文法中并未直接表述的问题才真正通过判例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落实。
然而,在北方的杰斐逊党人和杰克逊时代的南方民主党人心目中,美国是一个白种男人的共和国,所以他们的政策在拒绝非白人移民的公民权方面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