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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典当行57.6万元后果很严重-利息-转账

核心提示: 借典当行57.6万元后果很严重-利息-转账

签订合同后,典当公司通过银行向张女士转账57.6万元,称还用2.4万元现金单独向张女士支付,总共60万元。

原标题:借典当行57.6万元后果很严重

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张女士用房屋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借款到期没钱还,被告上法庭的张女士认为,典当公司按月利率3.18%计算利息过高,此外,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里没约定律师费,自己应该拒付典当公司所花的律师费。

日前,市五中院终审认定利息和2.4万元律师费都该张女士支付。

借60万元到期无钱还

长寿区的张女士在做生意。2011年9月,张女士缺少周转资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巴南区一家典当公司借钱救急。

2011年10月中旬,张女士和典当公司签订典当(抵押)借款合同、当物估价认定书、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张女士以渝北区紫荆路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向典当公司借款60万元,借期半年。合同约定月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有一项月综合费,为借款总金额的27%。。

签订合同后,典当公司通过银行向张女士转账57.6万元,称还用2.4万元现金单独向张女士支付,总共60万元。

半年过去了,张女士无法将这笔钱及时归还典当公司。

典当公司状告借款人

多次催收没有结果,2013年3月,典当公司将张女士告到巴南区法院,索要当金60万元以及利息和综合费,并支付2.4万元律师费。

张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实际只收到57.6万元银行转账,剩下的2.4万元是作为借款利息、月综合费等费用扣除了。况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律师费的问题,应该由典当公司自行承担。

巴南区法院一审认定实际借款为57.6万元,同时认为,张女士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支付利息和综合费,构成违约,张女士于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未赎当或续当,已为绝当(到期没有赎回的当物)。

当金利息律师费全付

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月综合费率2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典当借款的月利率0.48%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加上月综合费用27%。,所以自借款之日起至绝当前,张女士应按照月利率3.18%向典当公司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典当公司在绝当后并未及时处置当物,主张按照月利率3.18%计算绝当后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张女士违反合同约定,典当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属于张女士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

2013年7月,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偿还典当公司57.6万元当金,按月利率3.18%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承担2.4万元律师费用。

张女士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当行应及时处置绝当物

承办法官表示,绝当后处置当物既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义务,所以,典当行应当及时处置当物。

如果典当行在绝当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支持,超出部分不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六个月才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法院不支持,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典当行靠高额综合费挣钱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相较于银行,典当融资的优势在于经营灵活和放贷快速。实际上,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业务的经营范围与收费类别和标准已明确规定:典当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典当的收费分为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管理费。葛斌律师称,典当行真正的高收益不是借款利息,而是高额的综合管理费。

典当行收费标准

1、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2、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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